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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1907-2008)

2022-06-13 13:58:22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﹐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》等法律法规和《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》,保护环境,防治污染,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,制定本标准。

本标准根据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,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、监测和监控要求,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。

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,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,引导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,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
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(含恶臭污染物)、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,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、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。

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本规定执行,不再执行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中的相关规定。

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。

本标准起草单位: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、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。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。

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。

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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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GB 21907-2008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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